Arb-Med

Arb-Med 是一种混合型争议解决程序,融合了仲裁与调解的优势,包括:效率高、程序灵活、保密性强、可自主选择裁决者、易于接触仲裁庭、程序连续性、裁决具有终局性以及裁决结果的可执行性。

流程概述

Arb-Med的主要目标是,在正式仲裁程序的框架下,由各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本着诚意进行谈判并解决争议,同时借助仲裁庭信息收集权力的初步协助与高效运作;若随后的调解未获成功,仲裁程序将立即恢复。

新西兰国际仲裁中心(NZIAC)制定了《Arb-Med规则》,旨在以稳健、确定且富有创新性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该规则秉持商业常识理念,致力于应对将仲裁与调解融合于单一统一程序的挑战,确保自然正义原则得到遵守,并作出公正、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启动该流程

各方需就开展仲裁调解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这一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通常将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紧急案件则会更早组成。

调解指导会议

本次指示会议旨在促进该程序的高效进行。

案件提交

各方均应提交书面陈述,概述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论点。

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将与各方合作,厘清争议焦点,了解冲突背景,并引导各方进行讨论,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根据商定的条款作出裁决(如已达成和解)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成功友好地解决了争议,仲裁员可以以仲裁裁决的形式将该和解记录下来。

仲裁程序说明会(如未达成和解)

本次后续指示会议旨在确保,若争议在调解中未能解决,后续仲裁程序能够高效进行。

听证会

可能会举行正式听证会,不过仲裁通常也是基于书面材料进行的。

奖项

仲裁庭在收到所需的所有信息后,将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arb-med 的费用

我们致力于提供成本合理的流程解决方案。了解更多关于arb-med的成本信息。

步骤 1. 启动流程

首先,双方必须同意采用“仲裁-调解”方式。他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纳入新西兰国际仲裁中心(NZIAC)的“仲裁-调解”示范条款来达成这一协议。这样,未来出现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均可通过“仲裁-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即使他们在合同中未包含该条款,在争议发生后,他们仍可通过签署仲裁调解协议来启动仲裁程序。 

如果当事双方在争议发生前已就仲裁-调解达成一致,则希望启动该程序的一方(称为“申请人”)需要发送一份《仲裁-调解通知书》,告知另一方(称为“被申请人”)其希望通过仲裁-调解解决该争议。 

要启动该程序,申请人需向新西兰争议解决中心(NZDRC)提出申请。随后,将指派一名登记官负责该案,并在整个仲裁调解过程中协助各方当事人、其顾问以及仲裁庭。 

步骤2. 指定仲裁庭

新西兰国际仲裁中心(NZIAC)负责指定仲裁庭,除非相关当事人已就希望指定谁达成一致。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任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任何任命均在NZDRC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收到付款后进行。如果当事方有特定人选,该人选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且NZDRC必须认定其适合担任仲裁员,并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选任仲裁员时,新西兰争议解决中心(NZDRC)会综合考虑多项因素,例如当事方之间的任何协议、争议的性质和价值,以及该人员能否有效裁决本案。被任命的专家必须保持中立,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新西兰争议解决中心作出的任何任命均为最终决定,并由注册处签发的《任命通知书》予以确认。 

注:术语“仲裁员”和“仲裁庭”可互换使用。 

第3步. 调解说明会

仲裁庭将首先召开一次程序说明会。此次首次会议的目的是讨论调解的时间安排和程序事宜。采取这一积极主动的案件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各方清楚后续的进展及时间安排,并促进调解程序的高效进行。  

第4步:提交案件

在调解开始之前,各方应准备并向仲裁庭及所有其他当事人提交其案件陈述。该陈述的形式可以灵活安排,但应包含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

案件提交材料应明确阐述争议的性质和依据、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当事方对这些问题的立场,以及所请求的救济或补救措施。如果涉及合同,应附上合同副本或相关条款。最后,提交材料应包含当事方为支持其主张所依据的任何陈述、报告、文件或其他证据材料。

通常,兑换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 提出索赔的索赔人;
  • 被告提交答辩状;以及
  • 原告(们)提交任何答辩状。

第 5 步:调解

调解将由仲裁员(若为三人仲裁庭,则由首席仲裁员)担任调解员进行,其角色将从裁决者转变为促进者。

由于调解员曾参与仲裁程序,这一双重身份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争议、当事方的立场以及关键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促进当事方之间的沟通,帮助他们阐明自身需求、理解对方的立场,并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调解员不会强行作出决定,而是鼓励当事方就其争议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调解员利用在仲裁阶段收集的信息来引导讨论,确保讨论基于事实,并涵盖所有相关问题。

在仲裁-调解程序中担任调解员的仲裁员不得分别与各方进行沟通(也称为“单独会谈”)。这是为了确保在争议未能在调解阶段解决且需要转回仲裁程序的情况下,案件能够保持完全透明。

第 6 步. 根据商定的条款作出裁决(如已达成和解)

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将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 可 由 仲裁员登记为“协议裁决”作为“协议裁决”予以登记。该裁决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 类似于 标准仲裁裁决。然而,如果当事方在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和解,程序将转回仲裁,仲裁员将根据仲裁阶段收集的信息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第7步. 仲裁程序说明会 (如未达成和解)

如果调解后争议仍未解决,仲裁庭将召开另一次程序说明会。

本次会议旨在讨论仲裁的时间安排及程序性事项。这一积极主动的案件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各方清楚了解后续流程及时间安排,并促进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 

第 8 步:听证会

一旦各方交换了所有相关文件,且除非各方已同意依据文件进行审理(即仲裁庭根据提交的信息作出裁决,无需举行听证会),否则将安排正式听证会。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方可在对任何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之前作简短的开场陈述。在几乎所有案件中,证人证言均被视为已宣读,这意味着证人无需口头陈述其主要证言。相反,听证会将用于就证人陈述书中载明的证据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仲裁庭也可向任何证人提问。

结案陈词可在听证会结束时提出,通常在听证会日期之后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 9 步:颁奖

仲裁庭的职责是就提交给它的各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在此之前,仲裁庭将对当事各方提交的陈述、文件或证据材料,在听证过程中披露的任何信息,以及仲裁庭要求的任何补充信息进行全面审查。该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有理由说明,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

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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