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西兰建筑业仲裁中心(NZIAC)《裁决规则》进行的裁决,为争议各方提供了一种经济高效且可靠的争议解决程序,通常在35个工作日内由独立裁决员作出裁决。
各方需要就采用该程序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这一协议。
将向各方通知该任命。完成该通知之日即为“生效日”。
索赔必须在起始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
被申请人有权在起算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该索赔提交答辩书。
原告可在起始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针对任何答辩书提交答复书。
如果已送达答辩状,被申请人也可在起算日起18个工作日内送达再答辩状。
裁决员的决定称为“裁定”。该裁定通常会在收到答复后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即通常在起始日期后的35个工作日内作出)。
要启动该程序,各方需同意将争议提交裁决。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签订裁决协议来解决。该协议将规定根据《新西兰国际仲裁中心(NZIAC)裁决规则》对争议进行裁决。
此外,如果各方依据的是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包含NZIAC《示范裁决条款》的裁决协议,则索赔方(即拟启动裁决程序的一方)需要向其他各方送达《裁决通知书》,以使其知悉此事。如果各方在争议发生后才约定进行裁决,则无需履行此项程序。
随后,申请人可通过向NZIAC提交申请来启动该程序。该案件将被指派一名专职登记官,该登记官将在裁决程序的整个过程中为各方当事人、其顾问以及裁决员提供支持。
必须在达成裁决协议后或收到裁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裁决申请。
NZIAC 将尽最大努力,在收到仲裁协议或仲裁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任命一名具备适当资格且独立的仲裁员。
任何任命均将综合考虑争议各方商定的标准、争议的性质和价值、当事方数量、其所在地及使用语言、被提名人是否可用、《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南》,以及当事方提供的或与本案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各方也可通过协议提名一名裁决员供任命。在NZIAC评估确认被提名人具备资格、符合条件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NZIAC将任命该人。
该任命将由登记官通知各方,该通知的日期即为生效日期。该程序中的所有日期均自生效日期起算。
每项裁决均以索赔为起点。索赔人必须在起始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索赔书。
索赔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本质上,诉状应明确说明原告的诉求内容,以及其主张该诉求的依据,并援引支持该诉求的证据。
被申请人可就索赔提交答辩状。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索赔后,于起始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状。
回复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答辩书》是被申请人澄清其对索赔立场的机会,并就哪些事项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对这些争议事项的答复、以及为何认为其立场正确提供说明,同时需援引支持该立场的证据。
原告可针对任何答辩状提交答辩状。原告必须在收到答辩状后,且在起始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状。
如果原告选择提交答辩状,该文件必须严格针对答辩书进行答复。答辩状并非提出任何新问题的机会。原告可附上与答辩状相关的任何支持性文件。
如果原告提交了答辩状,被告也可以提交再答辩状。被告必须在收到答辩状后,且在起算日起18个工作日内提交再答辩状。
如果被申请人选择提交再答辩状,该陈述必须严格针对答复进行答复。再答辩状并非提出任何新问题的机会。被申请人可附上与再答辩状相关的任何支持性文件。
裁决员的决定称为“裁定”。裁决员将尽合理努力在收到答复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即在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如时间表有延长,则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
裁决在临时阶段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除非且直到争议通过仲裁、法院或仲裁庭的法律程序,或双方后续协议得到最终裁决,否则该裁决可作为到期债务予以强制执行。
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方不会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就该争议“重新提起诉讼”,而是接受该临时裁定。
裁决官在审议了各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证据后,将作出裁决。
裁决员必须考虑适用法律,并在权衡所有相互矛盾的证据后,根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从而作出裁决。
NZIAC 致力于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所有裁决均需经过同行评审程序。这确保了有效的质量保证流程,降低了出现需要更正或解释的错误的可能性,并使各方对流程和结果更加放心。不过,最终裁决仍由裁决员作出,裁决员对决策过程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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